证监会就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进展等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4-11-29 14:59:1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证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注册制 证监局 股票发行 基金财产 集合理财

问:请问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已经进展到哪个阶段?年底前是否会有改革草案出台?

答: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人大法工委、高法院等单位参加。目前我会已牵头完成注册制改革方案初稿,并征求了部分保荐机构、专家学者及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拟于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问:根据公布的信息,目前还有十几家已过会但未取得批文的企业,能否介绍一下原因?这些企业是否需要解决存在的问题?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会合理安排新股发行工作,截至目前,已有66家公司发行新股。对于目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核准发行的企业,待其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我会将依法核准其发行。此外,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部分企业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等。我会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问: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正在研究经营机构牌照管理问题,请问这是否属实?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要求,我们目前正在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交叉持牌问题进行研究。机构申请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或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须符合各类业务相应资格条件。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请证监会介绍一下后续监管安排?

答:我会于7月11日、10月31日分别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过渡期方案和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近日,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明确《重组办法》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沪深交易所取消此类重组的前置预审。此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具体办理参照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二是设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重组预案对外仅披露但不复牌,沪深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原则上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组预案。对于不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明显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沪深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组预案,应同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证监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线索或自主审核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并将现场检查结果上报上市部。

五是加大对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各证监局应将财务顾问现场检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报至上市部。

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照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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