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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好意搭载”发生事故,谁担责、怎么赔

2025-11-05 09:1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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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魏哲哲

原标题:最高法解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乘客开门”“好意搭载”发生事故,谁担责、怎么赔(法治聚焦)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在“开门杀”等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解读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原则。

乘客“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案情】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强调,这起事故是开车门的乘客造成的,保险公司保的是驾驶人,对乘客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驾驶员辛某赔偿4200元,开车门乘客陈某赔偿周某1800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全责后,“好意搭载”驾驶人也可视情减轻责任

【案情】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且其行为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意味着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通常是结合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在“好意搭载”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能否减轻责任,仍需综合评判。

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利他性的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钱某行为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逆行撞伤摩托车驾驶人,应予赔偿

【案情】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因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等优点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同时,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尽管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网约车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平台公司应担责

【案情】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是网约车驾驶员,乘客陈某通过该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审理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说法】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受害人,还可能涉及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这对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本案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

【责任编辑:杨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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